(一)標的物為現狀出租,成交后標的物**電、消防、防水等由承租人自行負責,出租方不再負安裝維修等責任。
(二)意向競租人**公告期截止前自行現場踏勘出租標的,就出租標的相關情況主動向委托方及拍賣人咨詢,自行了解使用該房屋可能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及市政規(guī)定;完成報名的意向競租人均視同已實地踏勘出租標的,確認了標的范圍、面積并認可租賃要求及是否有需要清場的時間及交付時間問題等,自愿承擔因上述原因導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責任。
(三)本次房屋出租所列示的標的面積僅作參考,以實際移交面積為準,實際移交面積與參考面積不符的,不調整成交價格。出租面積之外的建筑物、附屬物(如道路、綠化、空地、停車場等)均不在出租范圍內,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諾及服務。
(四)**,承租人負責租賃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擔租賃房屋發(fā)生**、電、燃氣、通訊(網絡)、垃圾清運、物業(yè)管理、停車、消防等相關費用,涉及水、電、燃氣等需辦理開戶的,由承租人自行至相關部門進行辦理。**人身安全、財產安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。
(五)**,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、**、裝潢方案須經委托方同意,且裝修、裝潢不得改動或破壞房屋結構。如擅自改動或破壞房屋結構,承租人應立即恢復原狀,給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損失應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。租賃**、裝潢費用及租期內房屋的維修費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。因政策要求需對標的物進行整改的,由承租方負責整改,包括但不限于城管、文明創(chuàng)建等。
(六)租賃期間,因市政規(guī)劃或其他政策原因,需提前收回房屋的,承租方應無條件接受并終止合同及搬離房屋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該房屋無法及時收回的,所造成的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。
(七)**,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減免租金,未經委托方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房屋轉租分租,存放(制作)危險品,如有違約委托方可單方面終止租賃合同,履約保證金不退還。
(八)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不續(xù)租或承租人在**提前終止合同的,應按約定及時清場搬離,歸還甲方房屋。
(九)**,出租方僅提供房屋使用權,承租人需辦理相關證件及協調解決其他事宜的(包括但不限于營業(yè)執(zhí)照等),由承租人自行辦理解決。否則,由于主管部門審批許可原因,造成房屋無法使用的,責任及損失由承租人承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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